一、基本案情
年5月8日,原告因“上腹部疼痛不适半年余”入住被告普外科。其中入院记录中辅助检查:胃镜示胃窦见不规则浸润××灶,约5*5㎝,质稍硬,表面污苔。病理示腺癌,部分为硬戒细胞癌。入院诊断:胃癌。年5月13日,被告在全麻插管下行“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+胃空肠ROUX-en-Y吻合术”。年5月26日,原告出院。出院记录中诊疗经过:手术顺利,术后予抗炎、补液、营养支持等治疗。
术后病理示:“下半胃”胃窦部溃疡型腺癌,低分化。肿瘤达深肌层。上下切缘阴性。肿瘤旁淋巴结未见转移(0/4)。年5月30日,原告动态喉镜检查,诊断意见为声带麻痹(左)。年7月26日,原告至x医院门诊就诊,主诉“声嘶2月余”,耳鼻咽喉内镜示:双侧声带稍充血,左侧声带固定,双侧梨状窝未见明显新生物,舌根部淋巴滤泡稍增生。
二、患方观点
在x医院行手术后,原告发音嘶哑,只有气流声音。原告将情况告知医生,医生回应没事。出院半月后,原告发音仍嘶哑。年5月30日,原告在x医院做动态咽喉部检查,报告提示:左侧声带固定,运动差,闭合欠佳,诊断为左声带麻痹。后原告至x医院做PEO电子喉镜检查,诊断结果为:左声带麻痹。
原告认为,被告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原告进行治疗时,存在手术或用药不正确的行为,导致原告左声带麻痹、发声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,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了损害。诉讼请求: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元。
三、医方观点
原告入住被告处诊疗是事实。被告在整个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合乎规范,也履行了告知义务。被告在本案中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四、鉴定意见
被告存在医疗过错行为的原因力为次要因素,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(《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》)。
五、庭审意见
根据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、入院记录,检查报告单等病案材料,结合x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,被告存在过错行为,原告于年5月8日入住被告处行根治性远端胃大部切除术+胃空肠ROUX-en-Y吻合术,术后原告出现声音嘶哑,被告未引起重视,无病情分析。在原告动态喉镜检查发现左侧声带固定后未采取积极的诊治措施。被告在原告术后声音嘶哑的认识及处理方面存在过错行为。
被告过错行为与原告声音嘶哑的发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。根据原告发生声音嘶哑的时间、程度和转归,临床考虑与气管插管、留置肠内营养管等相关操作有关,属于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,被告术前履行了相关风险告知义务。原告因胃癌需行全麻手术,客观上存在相关风险,发生并发症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。被告在并发症的认识和处理方面存在过错,与原告目前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,为次要因素。
综上,根据鉴定意见,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,本院酌定被告承担40%的赔偿责任。被告应赔偿原告.1元[(医疗费元+营养费元+护理费元+残疾赔偿金为元+交通费元+鉴定费元)]×40%+精神抚慰金0元]。
六、法院判决
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法院判决,被告x医院赔偿原告孙某.1元。
司法裁判案例。#医疗纠纷#。